5月16日,太平洋证券发布公告,公司诉康美实业(青海)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,2025年3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。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(2025)最高法民申2143号《受理通知书》,受理公司再审请求。
据公告,太平洋证券与康美药业(600518)股份有限公司签署《债务和解协议》,与康美实业(青海)有限公司、康美中药城(普宁)有限公司、康美中药城(青海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保证人”)分别签署《保证合同》。因康美药业未按《债务和解协议》的约定履行该协议项下“18康美MTN001”的付息义务,构成实质违约;保证人亦未按照《保证合同》的约定履行保证义务,公司以保证人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后因集中管辖,该案移送至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,2021年7月法院受理本案。2022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未支持公司诉讼请求,随后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2024年9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请求,维持原判。
公告还提醒,本案所涉债权公司已获清偿,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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